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与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日常服务机构。

第六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协助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分配,安排学生上岗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保障学生不会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 系部职责

对申请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推荐本系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指导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相关协议书;加强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部门的联系,掌握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和动向,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档案;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八条 用工部门职责

制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细则,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与学生签订《临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保证学生劳动安全;配合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好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做好在岗学生的管理考核,根据要求按时完成考勤,若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调整,则需办理学生应聘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勤工助学岗位和薪酬标准,如确有需要,须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

根据岗位需求,科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安排用工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长期性岗位为主,包括参加校内的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性劳动。具备条件时,学院也可以适当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设岗程序及招聘

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用工计划。固定岗位实行学期末放假前申请,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复核的办法,临时岗位可随时申请。

用工计划申请程序为:

1、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学期用工计划申请表》;

2、用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

3、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后提报学院党委;

4、学院党委批准设立;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学院的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条件

所有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每名学生原则上仅限申请一个岗位;曾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申请勤工助学学期有不及格课程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同一岗位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选派程序

1、学院各用工部门公布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2、各系部组织招聘并进行初审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系部组织下,同用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表》;

4、用工部门正式录用的学生经用工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5、用工部门、派工部门资助中心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采取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模式。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自动离职或突然提出辞职,否则将视为工作不合格。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可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用工部门持学生辞职报告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勤工助学岗完成情况以用工部门考核为主,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别按薪酬标准的100%、90%、50%核发。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要给予辞退。连续一个学年被评为优秀者,可授予“临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存入档案,在学院评先选优中享有优先权。被辞退的学生一学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院各项评先树优资格。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可根据岗位情况不同合理拉开薪酬档次,实行按岗定酬,每小时15-20元,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协商后报分管领导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报酬发放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按月结算发放,各用工部门每月根据考勤、岗位完成情况和报酬标准填写《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审批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汇总,然后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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