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学费、住宿费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

学生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学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年收取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休学的,持休学证明到财务处备案,休学时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有关费用。

教务处、学生处及时将退学、开除学籍、休学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送财务处备案。

2、实习期间学生住宿费

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学生外出实习满一学期或满一学年不需要返校住宿的,不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学期末由各系部办理下学期实习退宿手续,填写《学生退宿申请表》(并附实习年级、专业学生名单),送学院财务处备案,以便新学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学期中安排实习不办理退宿退费。

3、走读学生住宿费

新生入学一周内办理走读申请手续,送财务处备案。

4、其他费用

教材费分学年预交,毕业前按照实际使用费用据实结算,图书馆计算各专业、班级教材等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据实收取新生公寓用品费。公寓用品已经领用归学生个人所有,不再退费。

5、缴费时间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交齐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最后一学年必须于9月10日前交齐所有费用。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凭缴费单据到系部学生科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凡未交齐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不办理考试、毕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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