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不定期、按需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严格程序、集体决定的评审原则。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生中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本学院开展临时困难补助认定和审核工作,初审名单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资助金额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医药费用较高,家庭承担困难的;
2.学生家人突患重大疾病或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受到较大影响的;
3.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无法保障学生正常在校生活、学习的;
4.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按照《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为1000至5000元,特别重大困难的最高10000元。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确有需要的学生通过线上在OA系统提交申请,线下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困难补助申请书》,说明家庭具体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等,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初步提出建议补助学生名单和金额。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审查学院上报材料,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审定补助标准。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代领。
第十四条 同一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当学年已获得助学金、励志类奖学金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专项账本,专款专用,确保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审工作,充分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诚信和感恩教育。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临时困难补助与助学金、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统筹起来,认真核实学生的困难问题、经济生活等状况,精准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骗取资助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