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3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崇德尚能,开拓进取”的学风,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临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比例及范围

(一)优秀学生

用于表扬学业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在校学生,并按照一、二、三等奖学金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比例分别不超过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5%、8%,凡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选择其中一个奖项申请。

(二)优秀学生干部

用于表扬模范作用突出、学生工作优异的学生干部,一是在班级中推荐产生,评选人数不超过二、三年级班级总数的1.2倍;二是在校、院两级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干部中推荐产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所在学生组织部门总数的1.2倍。凡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现任学生干部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

(三)先进班集体

用于表扬班风积极向上,团结和睦、朝气蓬勃的优秀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在校班级总数的10%,凡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班级均可申请。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 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能够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较强,在学业成绩、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为:一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前10%(含10%,下同),二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前20%,三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前30%,同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内前30%(含)。获得省级及以上一类技能大赛最高等级的奖项,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内前50%(含)的,直接授予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3.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积极弘扬传统美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努力提高身心素质。

(二)优秀学生干部

1. 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能够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能够在各个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内排名前50% (含50%)。

3. 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 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 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班级考评优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 评选年度内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的;

2. 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3. 虚假报送个人申报材料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4.申请优秀学生干部但有明显工作失误的;

5. 其他不适宜学生个人及班集体评优情形的。

三、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

1.学生优秀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领导下,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在校、院两级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组织推荐产生优秀名额的由其主管单位组织实施)。10月份各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11月份对受奖学生进行表彰。

2.评选须充分发扬民主,对照评选标准经过个人申请、班级(学生组织)评议、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经院党总支(主管部门)研究,并公示5天后,上报学校审批。

3.评选出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由学校进行表扬,其中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000、800、600的标准进行奖励。

4.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相应的校级同类荣誉中产生。

四、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优秀个人和先进班集体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培养和树立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和推荐工作。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和班集体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注意总结评选经验,完善有关措施,保证评选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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