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秘科[2012]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恪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相应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院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 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相应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六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和监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评判,应予回避。

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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