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9-09-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术机构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 程》及教育部相关规章,参照《临沂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性评议和决策机 构,就学院有关学术问题提供指导、咨询和决策,承担学院委托 的与学术相关事项的评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独立思考”的理念, 以“维护学术自由,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审 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对学院科学研究、学术交 流和技术推广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 评审推荐国家、省、部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层次 科研项目,评审院级科研项目,对学院的科研课题进行督导、评 估。
   第六条 审议学院科研管理及成果奖励办法,审查、评定科 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第七条 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 选,选拔、推荐学术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第八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或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对学术 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 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条 讨论和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问题。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 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 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 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 人数的 1/2。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 1 人。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规划处,为院学 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风务实,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 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原则上采用自下而上的 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 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 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 意后确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 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 过 2 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 委员总数的 2/3。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 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每年 3 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的行为。 (五) 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六)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可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 单,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 关专家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受院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学术领域有关事项的审定、评议、咨询和调研任务,并对学院学术委 员会负责。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完 成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 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 议。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 体会议: (一)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到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会议议题须经与会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 列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 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 委员审议。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 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 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 及委员发言内容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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