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国内差旅费的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务出差(包括会议、培训)的在职在编、聘用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城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河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包括会议、培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执行临沂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自驾车。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临沂市制定的省内差旅费住宿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临沂市制定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厅局级及以下出差人员应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不能住套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不予报销出租车等费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予另外报销。
经批准自驾车出差按上述标准补贴,不得报销路桥费、燃油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七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培训等费用的,不再发放出差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出差补贴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省内外(不含临沂市)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习班、进修班培训学习,学习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之内的,只报销一次往返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补助。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每满6个月报销一次往返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因个人教学(业务)质量考核不达标,需要离岗参加业务进修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经学院批准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或到外地参加赛前集训,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减半报销。
第三十条按教学计划到外地进行业务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往返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实习实训期间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减半执行(已发放课时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学院承担学生往返的车费(一次),住宿费自理,不给予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自觉接受学院监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四条到市外或市内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临沂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科研、技术服务、产学研合作等项目出差,项目预算书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或合同执行。
因科研工作需要,去外地长时间(1个月以上)进行科研工作的,须经学院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并由学院和对方单位证明实际在外地的具体时间,参照外出培训、进修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差旅费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2.山东省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