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复查
第一条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必须持临沂职业学院入学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同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并将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严格比对,核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核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和学校教务、学生、财务、总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或其父母、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籍管理部门每年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六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确不适应本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应服从调整;
(六)学院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因休学、停学而复学的学生编入其他专业。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不能跨录取批次转专业;
(二)春季高考学生不能跨专业大类;
(三)校企合作专业学生不能转入普通专业;
(四)以特殊类型(艺术类、体育类)录取的考生不得转专业;
(五)转专业学生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六)贯通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十条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退役复学学生需附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审查。学生拟转出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专业二级学院进行审查。
(三)学院相关部门审查。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学院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查。
(四)学院研究同意后,转入二级学院分配班级、宿舍等。
第十一条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的;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在山东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后,出具相关文件,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还须由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创业者;
(四)女生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者;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本人在线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教务处备案,做休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学期中办理休学者,本学期按休学计算。因病休学学者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判刑者,不准予复学,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伤、病及其他任何事故与学院无关;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一)退学学生应在学院批准退学后两日内离校,档案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六章 学制、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三年制高职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五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总学分达到基本标准,同时在学业结束前考取1个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1个非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五年制高职考取2个),准予毕业,由学院统一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修有关课程和内容,及格后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持结业证、成绩单办理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其修读合格课程超过4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某种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院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学院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请省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领取毕业证、结业证和肄业证书之前,必须缴齐学费等学院应当收取的各种费用,否则不予颁发毕业证、结业证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所需的最低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又不愿意延长学习时间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离校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对修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又不愿意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规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