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我院扶贫助学工作,不断完善育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

第三条 管理及资助工作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重点资助、多人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设在财务处。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相关资助困难学生的下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资助政策,制定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以“奖、贷、助、勤、减”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

(二)负责全院贫困生的调查、评议及认定工作,负责建立贫困生档案及动态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建立诚信档案。

(四)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五)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学生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确认、贷款催还和诚信教育工作,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六)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材料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

(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评审上报。

(八)监督、指导各系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落实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九)按时向省、市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各类数据、报表,每月按时上报中职学生受资助名单及各项数据。

(十)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和医疗费的报销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困难学生管理及资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系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本系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本系部困难学生确认和名额分配,组织开展评定和教育工作;

(三)负责所在系部困难学生的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七条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力支付生活、学习费用的学生。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居住地生活条件艰苦,家庭无稳定收入;

2.父母有一方或双双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

3.家庭主要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微薄;

4.烈士子女,孤、残或单亲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5.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贫困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困生(以下简称特困生)两种。

1.贫困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难以完全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2.特困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20元,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困难学生的登记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登记

(一)学院每年对符合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进行一次登记建档,不进行登记建档的学生不能通过学院申请各种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分系部级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资助中心负责特困学生的建档和日常资助工作,系部负责贫困生的建档和日常资助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的工作流程:学生填写《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提供村(街道)和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系部审核、汇总、填写《临沂职业学院贫困生统计表》——将特困学生信息汇总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困难学生登记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资助款: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四)平时吃穿超度,使用手机、电脑等贵重消费品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五章 资助形式、申报程序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奖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3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平均300元,按200元、300元、400元三个档次发放);

4.学生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学金或助学金。

(二)申报程序

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系部初审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公示——上报。

(三)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情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须同时具备: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生学业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者须同时具备: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业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5%;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者须同时具备: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业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5%;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申请国家助学金者须同时具备:

(1)积极上进,勤奋学习,无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现象;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一)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学院在教学、管理、服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中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设岗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工作进行考勤和鉴定。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工作情况对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二)审批程序

1、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学期用工计划申请表》;

2、用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

3、学生处及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后提报学院党委;

4、学院党委批准设立;

5、财务处备案。

(三)报酬发放程序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按月结算发放,各用工部门每月根据考勤、岗位完成情况和报酬标准填写《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审批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汇总,然后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助学贷款以及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

当在校学生因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沂职业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系部领导初审后签字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够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院鼓励困难学生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具体申办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受资助学生享有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受资助学生有权按时、足额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资助经费或拖延发放时间;

2.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

3.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2.将所获得的资助经费主要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解决与学习无关的问题;

3.根据“受助于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及时向资助方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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