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2-01 点击数:

为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住校同学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依据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学院作为公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具有对公寓和住校学生实施必要的管理、教育、引导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学院设立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专门从事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住校学生既享有住宿权利,也具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二)凡在本院就读,家庭住址与学院距离在2公里以外的原则上都要住宿,所有不住宿的同学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入住的同学都要提供如房产证、户口本或家庭常住证明、特殊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系部学生科办理相关登记。所有需住宿的同学均应按学院规定办理入住公寓手续。国家教育部规定,高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三)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本院就读的所有学生。

二、入住

(一)学院总务设备管理处应在新生到校前做好公寓维修工作,按学院规定配齐用品用具和门锁钥匙等,填制《宿舍用品用具登记表》,然后与中心办理交接工作。

(二)中心按各系部住宿人数对公寓进行统一分配,并将《宿舍用品用具登记表》交付各系部进行核实,核定无误后签字复印,除本系部留存外,送交总务设备管理处和公寓中心各一份。

(三)各系部应在新学期开学前组织辅导员及其他相关教职工对学生公寓作进一步整理。各班级辅导员应提前将床位、用品分配到人,并做出清晰的标注。

(四)入住公寓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交费证明文件到各系、部报道后,在辅导员指导下,按指定宿舍和床位入住。

(五)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同辅导员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并领取钥匙,人手一把。宿舍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时向中心报告,以便更换新锁(或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宿舍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滥借。

(六)学生在住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宿舍内的一切用品、用具及设施,每位同学是其独自使用物品的第一责任人,宿舍长是本宿舍公用物品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其所辖班级公用物品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物品损坏,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办理报修手续。宿舍内的物品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如被蓄意破坏则由当事人加倍赔偿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找不出责任人,同宿舍人均摊。

(七)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宿舍或调整床位。确需更换或调整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辅导员同意后,再由辅导员同中心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更换或调整。

(八)当学院为优化住宿资源配置或因校园整体布局需进行住宿调整时,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三、日常管理

(一)学院授权安保部门对公寓的安全实施必要的管理。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参与安保部门对公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院授权中心对公寓生活秩序实施必要管理,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参与对公寓卫生及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拥护公寓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四)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制度。作息时间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周五、周六和期末考试期间,熄灯时间可以顺延30分钟。

(五)周五、周六,父母家住在本市区的学生,向舍长请假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回家住宿。在住学生私自外出住宿,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六)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抽烟。因公寓用电设计容量有限,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200瓦及以上),严禁在床上放置台灯。在住学生人人都应高度重视用电、用火安全,人离开宿舍时,要拔下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

(七)公寓内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持楼道和进出口的畅通,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按指定位置存放。

(八)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觉火险等突发事件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原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进行扑救等有效措施。

(九)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男女生间不得互串宿舍。

(十)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在住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公寓内会客。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寓会客者,应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同意后,到公寓管理员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会客原因,辅导员意见及其他应登记的事项)。来访者严禁进入异性公寓。

(十一)在住学生应高度重视自我防范,严防内盗和外盗。睡眠和离开宿舍时应随手锁门。宿舍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十二)未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在住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公寓内禁止散发商业广告,禁止外来人员兜售或收购物品。在住学生发现形迹可疑者有进行观察、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捷报告学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报警。

(十三)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学院的各项卫生要求。

1、不向窗外泼水、扔东西;不得随地吐痰和口香糖等;不得张贴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及不健康图文;不污染墙壁、门窗、家具用具等;不得擅自装潢宿舍内设施、物品;不在走廊放置一切物品;不得攀爬窗台、阳台;不得在窗台放置或悬挂物品。

2、宿舍内每个成员均需轮流卫生值日,垃圾装袋放到指定位置,卫生间要防堵塞,防止忘关水龙头;不得将包装物和长头发等投入水池和便器;疫病流行期间,须加强自律,并主动配合学院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3、自觉保持公寓环境的安静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不得存放和使用影碟机及游戏机;不得带入、饲养宠物或其他动物。

(十四)未经申请和批准,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安装和接通网络线、电话线、有线电视和天线等。严禁查阅、保存或传播淫秽、反动的影像制品。上网时应注意自我防护和言行自律。

四、奖惩

(一)中心管理人员组织对各宿舍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评分,检查结果与评选各种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挂钩。

(二)组织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评比活动。鼓励学生节水节电、防火防盗、见义勇为和举报不文明行为,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在校学生破坏公物,或其他违纪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校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家长及今后用人单位。正在办理毕业手续者可暂缓或停止办理毕业手续。

(四)严肃查处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行为。对存放在宿舍内的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即扣留;对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规用电者,一经发现,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主要经济赔偿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五、退住

(一)学业完成需退住的学生,须交清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和下水道通畅及物品完好无损,交还钥匙及其他公物,由辅导员、公寓管理员查验签字后办理退住手续。毕业前等待补考的学生,原则上另行安排住宿。

(二)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退住手续。已交纳的住宿费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的住宿费余额不再延用,不退还。

(三)因调换住宿、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只留在宿舍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管手续,或私自调整宿舍而滞留在宿舍的物品,皆视为无主物品。

(四)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勒令退住:

1、恶意拖欠住宿费者;

2、违规用火用电两次及以上,或酿成较大事故者;

3、故意损坏公物、侵占公物且不及时赔偿者;

4、盗窃、欺诈且情节严重者;

5、赌博、酗酒、吸毒且不听劝阻者;

6、造谣惑众且造成不良后果,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思想者;

7、留异性居住不听劝诫者;

8、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9、其他原因应勒令退住的情况。

六、附则

(一)成立以在住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院学生会、学生处、团委和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在住学生参与公寓管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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