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2-01 点击数: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院安排的学习、活动,或离开学院,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学院医务室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个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第五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应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以内由系(部)学生科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处同意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学生病假一天以上者,要持医疗单位证明。事假三天以上者,要持相关证明。请假期满必须及时找准假人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处。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或请假期满需续假者,事后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按请假处理。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系(部)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应当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夜间不能返回学院住宿者,需持准假材料到所在公寓(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并在假期结束返回时及时告知。

第十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院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

第十二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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